《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2-04-18作者:设置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颁布实施

 

20111223,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有关工作发出通知。

        201219教育部召开新闻的通气会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廖舒力介绍,学习师德规范将被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师德将被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

――关于爱国守法。强调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提出,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关于敬业爱生。强调要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履职尽责,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针对当前高校师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强调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关于教书育人。强调要以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明确提出,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关于严谨治学。强调要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协同创新;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针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明确提出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服务社会。强调要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针对高校中不当使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现象,明确提出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关于为人师表。强调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树立优良学风教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明确提出,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