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2作者: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校(科学院)工会和工会分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学院)工会组织和法人单位工会组织,非法人单位工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  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学校(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学校(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学校(科学院)工会对分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教职员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评议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五)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单位按照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

(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教职工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教职工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委员会或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分布情况进行组团,并提名团长、副团长人选,提交代表团成员讨论通过。团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学校(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教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在学校(科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工会分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科学院)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学校(科学院)工会,设委员15至21人;

25人以上的工会分会,设委员3至7人;

不足25人的工会分会,设委员3至5人。

第三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三十八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学校(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名单,报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学校(科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团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差额率不低于5%。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四十四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教职工委员。女教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五十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第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科学院)颁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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