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2作者:设置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受学校(科学院)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执行委员会委员为代表人数的5%左右,一般由学校(科学院)党委分工联系工会的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由学校(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各代表团酝酿,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正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由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科学院)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科学院)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秘书长人选可由学校(科学院)工会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有关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各代表团的联系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就教代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执行情况约请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受教代会代表质询,听取代表建议和申诉;

(三)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科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校(科学院)有关部门沟通;

(五)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它与教代会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科学院)教代会正式代表;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主人翁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教代会工作并愿意参与学校(科学院)民主管理工作;

(四)顾全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享有良好信誉。

 第七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了解、咨询学校(科学院)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评价、监督学校(科学院)相关项目的进展和运行情况;

(二)参加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对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审议或表决;

(三)就某一重大事项提出召开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四)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咨询、巡视、听证和维权活动,参与对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科学院)相关会议;

(七)有提出和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八)因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八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学校(科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三)关心学校(科学院)发展,收集和听取教职工对于学校(科学院)相关发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执行委员会研究;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了解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提交执行委员会研究;

(五)正确使用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个人意见服从集体意见,未经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不得将个人意见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尚在讨论决策过程中的政策规定等不得泄露。

第九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学校(科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学校(科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选举事项须经应到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涉及学校(科学院)重大问题时,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可以列席会议;

(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需提前向执行委员会主任请假,无特殊原因不准假;

(六)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教代会代表及教职工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其建议和意见,反馈和传达学校(科学院)相关决定和政策。

第十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科学院)颁布实施。原《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齐鲁工大党字〔2015〕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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