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10-22作者: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国教育工会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科学院)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科教融合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是在学校(科学院)党委和省教育工会双重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学校(科学院)重要的社会团体,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学校(科学院)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教职员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工作应遵循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教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成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知心人、贴心人、娘家人。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学校(科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织教职工加入工会。

学校(科学院)机关、教辅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校区管委会(分院)建立工会分会。

各工会分会下设若干工会小组。

第六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科学院)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校(科学院)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议工会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1521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人事事项、大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评先评优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下列事项

()贯彻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行政提出涉及单位发展、有关维护服务职工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学校(科学院)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专门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单位设工会分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可由若干单位协商联合建立工会分会,并报学校(科学院)工会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会分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5年。

工会分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科学院)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学校(科学院)工会批准方为有效。

工会分会委员会一般由3人至7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人数视单位情况而定,委员应有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十八条  各分会要以系部、处室、班组、团队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小组长。工会小组在工会分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的职责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施道德建设工程,培养教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教职工技能技术素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教职工队伍。

(四)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主题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单位内部事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做好教职工维权工作,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解决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工资报酬、安全健康、社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民主权益、精神文化需求等问题。

(七)做好服务教职工工作,倾听教职工意见,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助党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组织教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创建活动。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是学校(科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教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科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科学院)党委汇报;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规范校(院)事务公开制度协助党政做好事务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并做好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人事矛盾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关系调解机制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同有关方面协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学院)依法依规设置工会工作机构明确主要职责、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编制数额。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设专职主席1人,副主席2人,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兼职副主席。专职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学校(科学院)工会与单位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学校(科学院)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七条  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突出政治标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本领。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独立设立经费账户。工会经费支出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签批制度。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缴纳会费。

学校(科学院)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学校(科学院)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独立法人单位,工会经费拨缴按相关政策执行。

学校(科学院)工会(含工会分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向单位行政申请经费补助。   

学校(科学院)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审计制度坚持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经费使用流程和程序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学院)及所属单位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查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5至7人,设主任1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女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设女教职工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科学院)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妇委会主任担任。

工会分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教职工委员。

第三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素质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关注女教职工身心健康做好关爱帮困工作加强工会女教职工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关心女教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三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教职工的有关问题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学校(科学院)工会应为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第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科学院)颁布实施。原《齐鲁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齐鲁工大工字〔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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