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精神,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就学校(科学院)的改革、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校长(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交付学校(科学院)相关部门处理答复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交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科学院)内部管理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从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科学院)党委审查后由代表团会议酝酿、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提案征集和分类整理工作;
(二)负责提案审核,提出提案是否立案和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三)负责将建议方案呈报学校(科学院)校长(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案的提案分类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未立案的提案转交有关部门向提案人答复;
(四)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办理工作,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五)负责将提案及承办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整理、归档;
(六)负责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学院)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科学院)工会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网上提案),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范围:
(一)有关学校(科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学校(科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学校(科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提高学校(科学院)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 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审核后提交。以代表团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签字确认。
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建议,语言阐述简明扼要。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科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科学院)实际且属于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 提案用统一格式表格填写,通过网上提交审核。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 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 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
(三) 建议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集中征集的提案应在每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通过网上提交,逾期的提案列为下次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及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属于学术研讨或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三)学校(科学院)职权范围或教代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四)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提交到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对照本办法第十条提案要求,广泛协调、充分论证,提出拟立案建议方案和提案办理承办部门建议方案,提交校(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由相关部门退回提案人,并向提案人做出解释,答复提案人;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相关部门存档备用。
第十五条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1个月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要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正式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请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学校(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后,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答复提案人,对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团团长。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通过“一网通-教代会提案管理系统”网上反馈,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为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实行提案公示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公示,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方案和办理情况进行公示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汇总提案的办理情况与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学院)工会负责提案存档与提案网络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科学院)颁布实施。原《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齐鲁工大党字〔2015〕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