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教育工会齐鲁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的建设,规范校工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高水平工业大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工会是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山东省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是在学校党委和省教育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学校重要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校工会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团结全校教职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山东省和学校的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实现学校发展目标。
第四条校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校工会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校工会积极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与协助,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
第七条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工会分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建设成 “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学校工会组织
第八条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享受会员待遇,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3-5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21-2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5年。
第十一条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任期为3-5年。
第十二条校工会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校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专门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校工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变动与替补。
(一)被选为校工会委员的工会分会主席、校工会专职干部,调离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委员资格,由新任工会分会主席、新指派的工会专职干部替补,并按民主程序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
(二)其他委员在调离本校原工作单位或退休时,由校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替补;
(三)校工会主席、副主席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应及时替补,替补人选不是校工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并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结果报校党委和山东省教育工会审批;
(四)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由校工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五)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替补情况,须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有会员25人以上的单位设工会分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可由若干单位协商联合建立工会分会,并报校工会备案。各工会分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5年。
工会分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为有效。
工会分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人数视单位情况而定,委员应有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十五条各分会要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小组长。工会小组在工会分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会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六条履行教育职能。配合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法制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的教育,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进行师德标兵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十七条履行参与职能,动员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
第十八条履行建设职能,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主动承担发展责任,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岗位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履行维护职能,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集体福利;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积极帮助教职工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生活困难教职工的走访慰问和生活补助等工作;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鼓励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第二十条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的财产与设施。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
第四章工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工会法》和本《条例》。如有违反或有损害教职工及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工会干部应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承担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四条兼职工会干部应当选择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全面了解单位情况、有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适合做教职工群众工作的同志担任。
应当适当减轻兼职工会干部的其它工作负担,以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工会工作。
校工会和所在单位应当对兼职工会干部给予一定的办公补助,对兼任工会干部的教师也应适当减少其教学工作量或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齐鲁工业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齐鲁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齐鲁工业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教育工会齐鲁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