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5作者:设置

为更好地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工作,根据《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教代会执委会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相关职权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主要履行对学校事业发展项目的评价、监督和推进等项职能。教代会执委会由学校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教代会执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工会配合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办事、注重实效等项原则。

第三条教代会执委会实行常任制。由校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下设若干事业项目监察组,每个监察组设召集人1名,执行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执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发展任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迫切问题,与学校党委、行政协商确定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

(二)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教代会决定的重大问题的执行情况约请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受教代会代表质询,听取代表建议。根据需要召开执委会主任会议、执委会全体会议或项目监察组召集人会议;

(三)分组对学校事业发展项目进行评价、监督和督促推进;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指导各项目监察组开展工作,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定期进行工作调研,要实事求是地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可要求职能部门或学校主管领导对代表们反映集中的、教职工意见较大的问题和涉及到全体教职员工整体利益的问题进行解释,监督落实好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制度,开展必要的双向沟通交流工作,参与讨论审议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方案、规章制度等,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干部;

(八)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

(九)每年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十)处理其它与教代会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主人翁责任感;

3.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教代会工作并愿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4.爱校敬业、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良好信誉。

第六条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了解、咨询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评价、监督学校相关项目的进展和运行情况;

(二)参加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对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三)教代会执委会职权范围内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 就某一重大事项提出召开事业项目监察组或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进行研究建议;

(五)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咨询、巡视、听证和维权活动,参与对教代会执委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七)有提出和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执委会委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直至校党委提出个人的意见、建议。当个人意见不被执委会全体会议采纳或被否决时,执委会委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直至校党委提出个人建议和报告;

(八)因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七条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和被监督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水平;

(二)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处理学校、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三)关心学校发展,收集和听取教职工对于学校相关发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执委会研究;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群众工作。了解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收集和听取教职工对于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事项的意见,提交执委会研究;

(五)研究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为学校相关事业发展项目提供咨询和建议,推进项目进展;

(六)正确使用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个人意见服从集体的意见,未经执委会集体讨论不得将个人意见以教代会执委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遵守保密制度,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尚在讨论决策过程中的政策规定等不得泄露。

第八条工作程序:

(一)教代会执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必须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会议纪要视需要以及轻重急缓等情况呈送学校领导并送达有关部门和人员;

(二)教代会执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议时,采取票决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三)教代会执委会各事业项目监察组可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会议,研讨工作;

(四)教代会执委会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就教代会确定的学校事业发展项目的重大问题约请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或组织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到现场进行巡视;

(五)教代会执委会委员通过调研、教职工反映或其他途径了解得知事关学校发展建设或教职工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事业项目监察组负责人、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反映,提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建议,也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直至校党委提出建议和报告;

(六)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问题时,如遇到重大情况或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七)按照学校组织部门的安排,参加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

(八)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包括提出重要建议、形成的意见,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其他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送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处理。

第九条教代会执委会应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本《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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